金华坤迪软件有限公司是:用友软件金华服务商,提供的用友软件全系列软件开发服务,您可搜索:金华用友财务软件,金华用友EPR开发,金华用友软件...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金华朗盈微信号

13605793908 18058929050

动态

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 2017-04-12 | 浏览数: 179

  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适用对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未规定截止日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两种不同观点及各自的依据

  而至今为止,对于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对象,也就是缴纳义务人的身份,却一直有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注:因营改增现已全面推开,本文不再涉及原营业税纳税人)

  第一种观点,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依据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时至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延续规定,财税〔2014〕71号文件所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持该观点的人因此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是承接上述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的规定,将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范围从原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继而认为,由于财税〔2015〕96号文件和财税〔2014〕71号文件均将享受优惠的对象限制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据此认为能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的对象也只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而得出结论:只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方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一般纳税人则无论月(季度)销售额是多少都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

  第二种观点,该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依据是: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起源于2014年12月,当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继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的财税〔2016〕12号文件承接了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精神,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追根溯源厘清问题解决争议

  从以上两种观点各持的依据可见,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财税〔2014〕71号文件(财税〔2015〕96号文件予以延续执行)和财税〔2014〕122号文件都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的表述。

  矛盾的焦点则是,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表述的“由现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9万元)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其扩围时所赖以依据的“现行”销售额标准究竟是哪个文件规定的,也就是究竟是基于哪个文件扩围。

  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厘清财税〔2016〕12号文件究竟是基于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还是基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的月(季)销售额而扩围。

  分析相关几个文件,可以清晰的看到,现行的财税〔2015〕96号文件继续执行的是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所适用的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4〕122号文件是作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而财税〔2016〕12号文件则是对原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扩大适用范围予以规定。

  且,不论是财税〔2016〕1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4〕122号文件,其适用对象的身份都是表述为“缴纳义务人”,并没有限制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据此,判定某个缴纳义务人能否享受该项免征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并非究其身份(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而论,而是视其每个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标准而定。即,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所称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关于用友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友”)始创于1988年 ,是亚太地区领先的企业与公共组织软件、云服务、金融服 务提供商,在数字营销与客服、社交与协同办公、智能制造 、财务/人力共享服务、企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快速发展。用友 作为中国最大的管理软件/ERP服务提供商和中国最大的独立 软件厂商,坚持用户之友、专业奋斗、开放创新与诚信合作 ,通过创新和运营高客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成就客户,赢得 客户信赖与长期合作,用创想与技术推动商业和社会进步。 目前,用友公司员工超过14000人,公司旗下上市公司5家、 成员机构20余家,在中国及全球多国设有业务和研发机构, 已累计服务大中型企业组织客户超过200万家。

  用友1988年从财务软件起航,通过普及财务软件的应用 ,推动了中国企业的会计电算化,是用友发展的1.0时代; 1998年开始进入企业管理软件与服务领域,为中国及亚太地 区提供ERP软件、集团管理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客户关 系管理软件、小型企业管理软件、财政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软件、汽车行业管理软件、烟草行业管理软件、内部审计软 件及服务,支撑了中国众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推动了企业 的管理进步,是用友发展的2.0时代。现在,用友基于移动互 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的新一 代企业计算技术,形成了以“软件、云服务、金融”为三大 核心业务的企业互联网服务,业务领域从之前的企业管理扩 展到业务运营和企业金融,服务层级从企业级走向社会级, 是用友发展的3.0时代。


  用友软件金华地区唯一一家授权客户服务中心!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客服,或者拨打我们的服务电话 400-697-5258。

  更多金华用友软件信息,请访问:www.jhyongyou.com

本文出自金华坤迪软件有限公司https://www.0579ufida.com/info-3001.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阅读

免费在线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