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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用友: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发布时间: 2019-08-29 | 浏览数: 234

金华用友: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施工单位缴税在施工地点交还是注册地交

如果是建筑业的话,可以回注册地交,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注意是申报,不是交纳),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收入交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下面是关键)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另外税法中的营业税条理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应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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