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用友经销商:实用!会计年终结账及账务处理指南!
年底是会计最忙的时期,既要做好本年的结账工作,还要对来年做明确的计划和预算,而年底结账工作量庞大,难免会有疏漏,小好在这里总结了年底结账的实操及记账的技巧,帮助小主顺利年结。
一、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如果异常,请及时作相应的税收调整。 如计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为: 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 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还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注:】 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企业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三、结账前应注意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 01 税务罚款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倘若企业将税务罚款进行了税前扣除,在结账前应进行调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2 预提、待摊会计处理 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03 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 04 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5 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以内税前扣除。 06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7 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或=÷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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